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鲁破3号
本院根据临沂市园林苗木服务部的申请,于年3月26日裁定受理临沂市园林苗木服务部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临沂市园林苗木服务部清算组担任临沂市园林苗木服务部管理人。
临沂市园林苗木服务部的债权人应在年6月1日17时之前,向临沂市园林苗木服务部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临沂市园林苗木服务部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沂市园林苗木服务部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6月8日上午9:30在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4号临沂林园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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