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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开展A级物流企业复核工作的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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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A级物流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物联评估字〔〕18号)

有关A级物流企业: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暂行办法》(物联标字〔〕63号)和《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物联评估字〔〕57号)的规定,1A、2A、3A级物流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4A、5A级企业每三年复核一次,按照已发牌匾和证书的有效期显示,第二批通过第六次复核的1A、2A、3A级物流企业,第六批通过第五次复核的1A、2A、3A级物流企业,第十批通过第四次复核的1A、2A、3A级物流企业,第十四批通过第三次复核的1A、2A、3A级物流企业,第十八批通过第二次复核的1A、2A、3A级物流企业,第二十二批通过第一次复核的1A、2A、3A级物流企业和第二十六批1A、2A、3A级物流企业(有效期至年8月);以及第四批通过第四次复核的4A、5A级物流企业,第八批通过第三次复核的4A、5A级物流企业,第十二批通过第二次复核的4A、5A级物流企业,第十八批通过第一次复核的4A、5A级物流企业和第二十四批4A、5A级物流企业(有效期至年8月),即将进入复核期。为保证复核工作与第三十批评估工作同期开展,本次复核工作接受申报截止时间为年7月31日。其他批次申请延期复核的企业一并参加本次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复核期的A级物流企业应在接到本通知两个月内提交复核申请。中央企业提交中物联评估办,地方企业提交企业所在地的地方评估办,企业所在地未设地方评估办的,提交中物联评估办。

本次复核申请全部实行网上申报,请登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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