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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河东兰陵莒南平邑通报这些人 [复制链接]

1#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每个居民都应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

01

拒不配合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兰山一男子被拘留

为确保属地小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辖区内各场所全部实施入场落实“场所码、一米线、测体温、戴口罩”四件套防疫措施。

年5月7日晚高峰期,东关社区综治队员周建达正在社区商业一条街南门疫情防控检测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18时50分,一名曹姓男子进入市场疫情防控检测点,该男子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劝说和管理,寻衅滋事,恶言相向,并两次殴打疫情防控检测点工作人员。

在取证曹某危害行为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警方依据相关规定,对曹某给予行*拘留5日并处罚款元的行*处罚措施。

02

河东警方行*处罚1人

5月6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处罚一名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违法行为人。

年4月16日,杨某(男,36岁,兰山人)驾车经过高速检查站时,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使用两部手机故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轨迹,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策规定。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杨某予以行*拘留。

03

警情通报

兰陵24家商店、企业受到行*处罚

近日,兰陵县公安局联合各乡镇(街道)、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成立了“沂码通”工作督导专班,对不严格执行“沂码通”场所码应贴尽贴、应扫尽扫、应核尽验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24家商店、企业分别作出行*处罚。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人员高某伟(男,24岁,向城镇兴明曹湾村某超市负责人)、刘某伟(男,46岁,长城镇土头村某超市负责人)、倪某海(男,71岁,鲁城镇东石门村某超市负责人)、张某平(男,54岁,苍山街道贾庄村某扶手店负责人)、代某银(男,30岁,磨山镇某台球厅负责人)分别依法作出行*处罚。

对不严格执行“沂码通”场所码应贴尽贴、应扫尽扫、应核尽验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苍山街道山庄村陈茂祥超市、苍山街道滂河村超市、苍山街道东纸坊村小博士幼儿园、苍山街道安乐庄村左桂银车垫加工店、苍山街道上园村上园供销超市、苍山街道林西村超市、苍山街道涝村超市、苍山街道西磐石文博超市、苍山街道中圩村烧饼店、苍山街道朱村志龙机电维修店、矿坑镇传华棉被加工厂、兰陵镇江河宾馆、兰陵镇鑫瑞宾馆、兰陵鑫福宾馆、长城镇鑫隆服饰、神山镇宝贝家园孕婴店、神山镇东方豪庭售楼处、神山镇建*冷库、鲁城镇雷家干货店等19家商店、企业作出责令其停业整顿的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兰陵县公安局

年5月8日

04

事关“场所码”,莒南多名经营业主被处罚!

4月27日、28日,涝坡镇疫情防控专班在对镇驻地经营场所出入扫码登记情况检查时,发现辖区三家超市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店内进行消杀,未落实戴口罩、测温、扫码等措施。根据相关规定,莒南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三家超市经营人员纪某强(男,38岁)、卢某铭(男,33岁)、卢某仓(男,67岁)作出行*处罚。

5月1日至3日,道口镇疫情防控专班在对镇驻地经营场所出入扫码登记情况检查时,发现辖区两家超市及某菜鸟驿站在营业过程未严格落实人员进出扫码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莒南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三家场所经营人员温某华(男,40岁)、刘某(女,34岁)、来某杰(男,27岁)作出行*处罚。

5月4日,板泉镇疫情防控专班在对镇驻地经营场所出入扫码登记情况检查时,发现辖区两家理发店及一家服装店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店内进行消杀,未落实戴口罩、测温、扫码等措施。根据相关规定,莒南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三家场所经营人员王某辉(男,37岁)、李某强(男,36岁)、卞某凤(女,35岁)作出行*处罚。

5月5日,文疃镇疫情防控专班在对镇驻地经营场所出入扫码登记情况检查时,发现辖区三家超市、一家大药房及一家电动车专卖店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店内进行消杀,未落实戴口罩、测温、扫码等措施。根据相关规定,莒南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五家场所经营人员张某伟(男,34岁),徐某兰(女,35岁),张某峰(男,48岁),高某华(男,48岁),张某源(男,51岁)作出行*处罚。

5月6日,涝坡镇疫情防控专班在对镇驻地经营场所出入扫码登记情况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快递超市在营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人员进出扫码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莒南县公安局对该超市经营人员曹某菲(女,41岁)作出行*处罚。

5月6日、7日,十字路街道疫情防控专班在驻地经营场所出入扫码登记情况检查时,发现辖区某酒行等46家经营场所在营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人员进出扫码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莒南县公安局分别对上述四家场所经营人员徐某振(男,37岁)等46人作出行*处罚。

5月7日,石莲子镇疫情防控专班在对镇驻地经营场所出入扫码登记情况检查时,发现辖区一家通讯器材店及一家家电专营店在营业过程未严格落实人员进出扫码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莒南县公安局对上述两家经营人员徐某(男,32岁)、巩某续(男,34岁)作出行*处罚。

05

平邑1人被拘、3人被罚

4月26日,盛某某(男,21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并殴打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盛某某已被依法行*拘留。

5月7日,徐某某(男,52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在个人经营的手机维修点未按要求注册张贴“场所码”。依据相关规定,徐某某已被依法行*处罚。

5月7日,薛某某(女,64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在个人经营场所未按要求注册张贴“场所码”。依据相关规定,薛某某已被依法行*处罚。

5月7日,王某某(男,42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在其经营的美容装具店内未按要求注册张贴“场所码”。依据相关规定,王某某已被依法行*处罚。

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掌握

疫情防控的有关*策和法律法规

进一步维护我市

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

临沂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定了

《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明白纸》

全文如下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或者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二、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指使、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的。

三、拒绝配合疾控、公安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四、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的。

五、涉疫风险区域人员不按规定主动向社区和单位报备行程,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六、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七、冒用他人信息、替代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健康码为*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健康码出现弹窗提示不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或居家健康监测的。

八、治愈出院或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场所(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不按规定张贴“沂码通”场所码的,不按规定落实测温验码、消*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疫情防控期间,组织举办红白事、庙会宴会、大型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举办的。

十一、封控区、管控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疫情防控期间,违规经营培训班、棋牌室、KTV、网吧、电影院等场所的。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甚至恶意造谣引起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泄露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次密接等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烧、止咳、抗病*、抗生素“四类药品”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其他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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